脑动脉瘤术后并发症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2015年四岁男童被狗撕咬致死,父母向犬
TUhjnbcbe - 2022/9/17 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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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可以陪伴城市中孤独的人,也可以为农村村民看家护院,是人类忠实的好朋友。但是养狗需要合理合法,比如杜绝养具有攻击性的猎犬,出门要拴狗绳,如果遇到小孩子来家里,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狗。

正是由于养狗者常常忽视这些细节,狗咬人的案例也常常发生。如河南郑州这起狗伤孩童案:四岁男童被狗撕咬身亡,父母要求对方赔13万元遭拒绝,原本和睦的两家人最终对簿公堂,那么法律会站在谁的一边?

事情还要从年8月份说起,某天刘奶奶带着她的两个小孙子在田野里玩耍,回家的路上经过了邻居袁大爷的家。袁大爷和刘奶奶的丈夫是亲兄弟,所以两家人还是亲戚,经常互相走动。

袁大爷见到刘奶奶的两个孙子,便称自己家里刚孵了一窝小鸭子,*橙橙的很是可爱,问这两个小孩儿要不要抱回去几只。刘奶奶其中一个调皮的孙子涛涛一听到有小鸭子,立马就跑过去推开袁大爷的家门,而刘奶奶则拉着另一个孙子的手,慢悠悠地和袁大爷走回去。

然而,就在此时,危险却突然发生。涛涛的哭喊声从袁大爷的院落里传来,刘奶奶见状立马跑到院子里,只见涛涛被一条大黑狗扑倒,腰间隐隐有一些血迹。刘奶奶吓得脸色发白,她认得这条狗,是袁大爷家里用来看门护院的。平时袁大爷不怎么放出来狗,大家只能在外面隔着墙听到凶猛的狗吠声。

刘奶奶赶紧以旁边的木棍将狗赶跑,随后抱着涛涛往附近的卫生所跑,途中遇到了一位大婶,她说被狗咬了一定要打狂犬疫苗。因此刘奶奶到达卫生所后,就立刻签字让医务人员给涛涛打针。

由于涛涛的状况有些差,医务人员不敢多打,所以原本需要打四针,仅仅只打了一针就停了,让他们先抱回家看看,等到情况好转后再打剩下四针。于是刘奶奶便抱着涛涛离开了,回家后涛涛的父母也闻讯赶回来,在家里照顾孩子。

直到下午,涛涛仍旧没有缓过来,反而脸色越来越苍白,甚至陷入了昏迷中。他的手脚发软,根本没有一丝力气。涛涛父母见状,抱起孩子医院,医生的一席话令他们如坠冰窟,涛涛脑补似乎犯了一些很严重的症状,医院诊疗水平不过关,最好能医院诊治。

就这样,涛涛父母辗转将孩子医院以及河医院里进行治疗,医生称涛涛实际上是脑部患有动脉瘤,这种疾病平时并没有什么大碍,但是如果受到惊吓或者剧烈运动,都有可能病发危及生命。由于涛涛病情十分严重,虽然手术很成功,但是他最终还是因为一系列的后遗症不治身亡。

涛涛的突然离世,令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直到涛涛下葬后,父母终于缓了过来,打算与导致涛涛死亡的狗主人袁大爷谈一谈赔偿问题。他们治疗一共花费了13万元,希望袁大爷能够负责这笔费用。然而,此时袁大爷却矢口否认自己需要赔偿,他感觉自己实在是太冤了。

袁大爷的老伴王大妈更是称:你们在孙子死亡后就急不可耐地直接下葬,肯定是心里有*,不敢让法医检查,我家的狗说不定根本就没咬孩子,都是你们在讹钱。由于王大妈、袁大爷拒绝赔偿,且态度很是恶劣,甚至都没有道过歉,所以涛涛父母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

究竟袁大爷到底需不需要赔偿呢?涛涛父母表示,狗之所以能咬到孩子,正是因为袁大爷未能将其有效控制。如果他把狗拴起来,涛涛也就不会被咬了。另外,他们还提供了卫生所医务人员的证词、卫生所诊疗记录以及涛涛在治疗期间拍摄的一张有关于咬伤的图片,这些都可以证实,涛涛确实被狗咬了。

然而,袁大爷及王大妈则认为,即便涛涛被狗咬了,也不能就此认定涛涛的死亡是咬伤造成的。因为他们在探望涛涛的时候偶尔听到涛涛的病情,所以认定涛涛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致死,狗对他咬的伤痕在腰部,很明显与他的脑部血管疾病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诊断记录及某机构的检测证明,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袁大爷家的狗确实咬伤了涛涛,而这一过程袁大爷是具有明显过错的,因为他在明知涛涛会进入自己的家时,却没有将具有危险性的狗控制住,致使其被扑倒并咬伤,还在咬伤过程中受到了惊吓。根据医生的诊断,这一咬伤过程有可能是涛涛病发的诱因,两者间有很大概率是具备因果关系的。

不过与此同时,涛涛的监护人刘奶奶(在涛涛父母工作期间,由刘奶奶暂时代管)也负有看护不当之责,因为她没有时刻看管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涛涛。因此,在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最终袁大爷需要赔偿13万元。

相关法律法条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起案件以后,估计两家人以后再也不会像以往那样和睦、友爱了。其实这起案例的判决还是很公平的,因为在这件事上,双方确实都有过错。假如袁大爷能考虑得周到一些,在涛涛进入之前将狗拴上,涛涛的奶奶能拉住他,确保他在进入别人家的时候处于自己的保护范围内,或许涛涛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希望两方能吃一堑长一智,做任何事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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