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吴之如/漫画
投保时已患病
理赔遭拒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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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的武大爷因患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将北京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开庭当天,武大爷因身体原因并未参加庭审,他的大儿子武先生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武大爷诉称,年2月27日、28日和3月14日,他的大儿子武先生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他分别投保了三份人身保险,保单均在投保后次日生效。保险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保险期间均为终身,约定的理赔条件为被保险人即原告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因病死亡。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武先生分别依约缴纳了首期保费和第二期保费。年3月20日,武大爷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确认为下咽恶性肿瘤即喉癌,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随后,武大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年9月3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表示不予退还保险费用。武大爷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7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原告在年2月13日至3月2日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梗死、脑动脉瘤、颈椎病,该情况发生在投保人为原告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这一情况事实上将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合同规定,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义务。保险公司在知悉该情况后,已经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武先生则表示,年2月10日,他曾向保险公司邮寄过父亲的病例,保险公司在知晓其父亲的患病情况后,未在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在之后继续扣划保费。“当时保险公司就应该已经知道我父亲带病投保的情况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未及时解除合同,而且继续扣划保费,表明保险公司愿意继续承保。既然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偿。”武先生在法庭上说。
庭审当天,武先生还讲述了合同签订的经过。“我是通过电话投保的。我在天津上班,当时听说分红型保险就快停售了,我本来是想给儿子买保险的,后来给父亲也买了,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这家保险公司还不错。电话联系后,发现这家保险公司的总部在北京,天津没有分公司,后来得知他们在张家口有分公司,因为老家在张家口,父亲也一直住在那边,就决定通过张家口分公司购买。整个合同签订过程中,我和保险代理人都是通过电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