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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4 10:27:00

乡村医生交通事故致残疾 法官调解参照城镇标准


5月19日,万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农村户口袁兴诠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各项损失146175元。


2010年8月12日,肖某驾驶其姐肖某连的赣B2R958号机动车,沿杨万线由万安县城往窑头方向行使。至27KM+100M路段时,因违规驾驶致车辆失控,直接撞向左侧相对方向由袁兴诠驾驶的赣D0X255摩托车,致袁兴诠和搭乘人郭春兰受伤、摩托车受损。


袁兴诠受伤后,被送往万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今年1月30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6859.5元。 搭乘人郭春兰于2010年8月2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758.62元,出院医嘱卧床休息三周,肖某垫付医疗费29300元。今年3月30日,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袁兴诠的伤情评定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同时查明赣B2R958号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袁兴诠多次找肖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对赔偿标准争议较大,遂向万安县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11210.4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案件事实较简单,于是在开庭当日,主办法官提出庭前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梳理。通过对袁兴诠现有证据进行分析,主办法官提出,虽然袁兴诠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但是,其开办个人诊所的营业执照已有多年,收入以非农为主,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进行理赔。在袁兴诠对精神抚慰金作出让步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袁兴诠各项损失146175元,袁兴诠返还肖某垫付的医疗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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