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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2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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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犯罪减刑工作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刑法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制当中的重要地位,研究犯罪减刑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最后对我国司法与立法工作提出相关规则性的指引。


中国论文


【关键词】新形势 犯罪减刑 工作探析


一、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治、经济环境都开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开始引领我国更加民主、公平社会的到来。在*十八大会议当中,我国领导人就强调当前中国正面临着重要的时代变革过程,我国各个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场行为、民众行为,我国必须坚持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道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当中,对各项涉及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体系进行了重新的规范和调整,从而让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状,和我国民众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时代需求。在这一时代发展的新时期当中,刑事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健全与改善将直接决定着、制约着我国刑事相关法律法制建设工作道路前进的基本方向,以及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层次建设的重要格局。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平稳度过社会主义发展中期这一重要阶段,对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探讨就变得十分重要,并且具有现实价值。


二、研究犯罪减罪规则相关理论历史


受到来自西方现代功利主义的哲学观念影响,使得世界刑法学家界利用这一观念开始对当前整个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以及当前执法和守法的诸多观念展开了重新的审视,从而使当前学术界内形成了刑法改革的浪潮,促使出现了多种具有先导性质的、独创特点的刑法相关的理论。随着全球范围内刑法革命的延续,使得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轻刑化倾向开始成为时代讨论的热点、世界刑法学术界争论的主要战场。与此同时,在当前环境背景下,非犯罪化理论诞生了,其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刑法为先导所促使的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将必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为了更好了完善这些与时俱进理论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合,就必须开展一场兼具刑法思想与制度的法治改革运动。不仅应当促使整个刑法体制的变革,而且要不断促进刑法制度与刑法思想的不断结合。对于我国刑法的相关研究,也应当以刑法学为中心点,深化我国刑法基本思想与世界各国国家刑法思想的不断完善统一,把握对刑法基本思想的全面发展、变革、改善,重视各方面问题。


三、减刑是由刑法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所决定


现实当中所存在的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的产生、发生、结束,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一种需要遵循的自然规律。社会犯罪现象的产生在人类文明发源时并不完全存在,后来由于私有制、公司制等财产、利益分配不均等情况的出现,才导致了犯罪案例的不断产生。因此,对于犯罪本身而言,其拥有很多客观因素,并不是单纯由每个人的特质所决定的,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拥有很深的历史背景。因此,为了更好的开展犯罪减刑工作,就应当探讨这些案例出现的根本原因,对那些由于社会、经济、人文等因素所导致的历史犯罪现象不断通过减刑的方式减少对人类的惩罚,是一种遵循自然规律的减刑方式。在刑法当中对某些由于客观背景所导致的犯罪进行减刑,将成为未来对刑事案件给予处罚的正确道路。


四、减刑是由新时期国际刑事*策的思想所要求


当前世界相关领域专家及各个国家都开始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最终根本原因展开了新的眼球,这些研究都受到了犯罪多元原因轮的影响,从而让现在刑法体系的建设和调整更加具有刑事观念、刑罚经济学成本效益的原则以及人道观念,让当前对于减轻刑罚惩罚、提高缓化犯罪行为惩戒成为了时代的主流。在这一背景下,世界经历了划时代的改革运动,刑法的价值理念和思想不断抛弃糟粕,通过自我完善的方式留其精华。自此,出现了很多影响世界各国刑事*策制度变革的诸多具有深远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刑法价值、*策的思想与理念。哈耶克曾经提到:“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因此,可以发现非犯罪化的惩罚刑事已经成为了时代价值理念所追求的目标,其中包含了人文道德主义精神,反映了文明社会、道德素质化社会的新风尚。


五、立法、司法检视的犯罪减罪规则


我国立法、司法的检视工作将会不断朝着犯罪减罪的方向发展。在我国当前刑法中所规定的多项犯罪行为,其中有很多是已经过时的,这也是无可争议的一件事实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治、法律制度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 公有化进程的不断推广,将必然减少我国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对犯罪进行减罪也是存在客观依据的。立法者依据新的标准以及新的尺度来对犯罪与否进行判定,这将是我国检视犯罪所需要考虑的减罪规则。对于立法公司的开展要严格依照以上方式来对现有刑法体系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其重在对法律的执行。整个犯罪减刑思想和价值理念的落实,需要司法工作者也不断调整自身对犯罪行为判断的标准,不断适应新立法环境对他们检视犯罪行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策的贯彻[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1).


[2]*京平,石磊.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J]. 河南社会科学,2003,(04).


[3]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J]. 法学研究, 1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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